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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租金不入账擅自挪用 房管所工作人员触刑律
作者:王海燕   发布时间:2008-07-22 08:51:58


    身为房管所工作人员,放松警惕屡次利用收取租金不入账的方法挪用公款未归还。7月21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

    吕某原系海盐县房管所工作人员,自2000年起负责澉浦镇公房租金的收取以及房屋测量、测绘、产权登记费用收取等工作。公房租金等一般先通过银行代收,然后由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到银行提取后入账。2003年2月的一天,吕某通过银行柜台从租户的账上提出了5000元左右的钱,当时因为有事吕某便把这笔钱放在了身边,结果当天晚上就用掉了大部分。收了租金没入账,吕某起初担心了好一段时间,后来发现根本就没人发现,渐渐的,吕某胆子大了起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4间,吕某挪用公款8.5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后予以归还;2005年至2006年间,吕某挪用公款8.3万余元,被单位查账时发现予以归还;2007年1月至8月间,吕某挪用公款4.5万余元没有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租金、测绘费不入账等手段,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12.9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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