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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不听劝阻坠桥痛失双目 架桥人判赔4.5万余元
作者:王瑶 杨中学   发布时间:2008-07-22 10:03:07


    架桥为方便他人过河,想不到好心反而吃官司。7月22日,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祁正春诉被告丁文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宣判,判令被告丁文忠承担部分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祁正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410元。

    被告丁文忠在该县卡斯河上架设一简易木桥,并管理收费。2007年1月24日深夜凌晨1时许,原告祁正春与他人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要过桥回家,被丁文忠劝阻,在原告祁正春等人的极力要求下,被告丁文忠碍于情面而拉起栏杆放行,祁正春在过桥中不慎坠落桥下,造成双目失明。经鉴定: 祁正春属1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故此,原告祁正春将丁文忠告上法院,要求丁文忠承担50%责任,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81523.4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祁正春酒后驾车过桥,应该预见桥面湿滑潜在的危险,但其不听劝阻过桥坠落致残,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丁文忠架设桥梁,管理收费,对该桥右边无防护栏、夜间桥面湿滑等危险理应预见而未制止,虽未收费,但客观上已放任了危险的发生,故应对原告祁正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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