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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一电力公司副总经理侵占挪用资金270余万
作者:胡苑玮   发布时间:2008-07-24 09:10:57


    原重庆市涪陵区青新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广明,侵占、挪用资金共270多万元。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广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2558456.65元。

    曾广明,曾任重庆市涪陵宏泰电力有限公司会计、重庆市涪陵区青新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12月23日,川东电力集团新妙电力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清烟洞电厂合资成立了重庆市涪陵宏泰电力有限公司。2006年9月,重庆市涪陵宏泰电力有限公司改制为重庆市涪陵清新电力有限公司。2005年12月31日,曾广明利用其担任重庆市涪陵宏泰电力有限公司会计的职务之便,在其管理、使用该公司银行帐户、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的过程中,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将公司公款554401元非法占为己有,全部用于赌博等挥霍。

    2005年5月至2007年12月,曾广明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宏泰电力有限公司会计以及重庆市涪陵区青新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会计期间,利用其管理、使用公司银行帐户、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的便利条件,多次采取取款不入帐的手段,从重庆建行涪陵支行取款1582955.65元、重庆市涪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妙信用社取款645500元,共计人民币2228455.65元挪作己用,并将其全部用于赌博等挥霍。

    案发后,曾广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224400元。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曾广明利用其担任公司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公司公款554401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曾广明利用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会计的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2228455.65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曾广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曾广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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