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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撞伤顾客 店老板摊上责任
作者:龙马潭   发布时间:2008-07-24 09:29:59


    7月23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流浪狗伤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饭店老板赔偿受伤顾客各项损失3万余元。

   2008年2月19日晚,李树华和朋友到张月强的饭店就餐,吃饭时被饭桌下猛然窜出的一条狗撞倒在地。送到医院治疗后,李树华被诊断为左侧第2、3、4前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查明将李树华撞倒的狗是一条流浪狗,经常到张月强饭店觅食。李树华多次与张月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月强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树华到张月强的饭店就餐,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张月强有保障李树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虽然撞倒李树华的狗并非张月强饲养,但在无法找到饲养人赔偿的情况下,张月强应先行向李树华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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