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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储户存错款 起诉银行返还现金获支持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7-24 09:38:16
李先生到银行柜员机往自己的卡里存款时,由于错误操作,存入的9000多元钱被银行暂扣。为此,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返还不当得利。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25日上午,李先生到工行某网点支行的柜员机上进行存款操作,由于李先生错误使用了他人的失效卡(卡号为95588002001432493××),导致卡及钱款被柜员机所吞。但当李先生找到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其归还9100元时,银行却以无法判定该款元是李先生所有为由,暂扣了这9100元。李先生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此款。 银行方面在法庭上辩称,2008年3月25日上午,原告李先生来被告方下属网点支行,表示其在柜员机办理存款业务时,银行卡和钱款被柜员机吞入。被告方对柜员机查询核对后,发现柜员机长款9100元,错帐卡号为95588002001432493××。但被告方核实,该卡所有人并非原告,且该卡为失效卡。根据当时情况,无法判定该9100元是原告所有,在不能确定该款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被告方对钱款进行暂时保管是出于对客户负责。该款项并非被告方据为己有,原告所称不当得利与事实不符。原告错误使用别人的无效银行卡存款,导致卡、款被吞,进而导致诉讼发生,过错在原告。被告方对钱款采取暂时保管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被告方对本案事实的发生并因此起诉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李先生使用卡号为95588002001432493××的银行卡进行存款操作,卡及钱款被柜员机所吞,经银行核对,该柜员机长款9100元,错帐卡号亦为95588002001432493××,故应认定该9100元系李先生被柜员机所吞的款项。银行占有李先生的款项没有合法根据,理应及时将钱款归还给李先生,故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判决银行返还李先生9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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