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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中做手脚 公司经理涉两罪获刑3年
作者:司家宏 陈玉春   发布时间:2008-07-24 14:38:40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椒县天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经理朱和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朱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朱和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1995年左右起,被告人朱和在全椒县建设银行工程预决算审价中心(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工程决算审核等工作。2003年3月被告人调入全椒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咨询中心(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投标代理,2004年3月任该中心副主任。2004年9月,该中心改制为全椒县天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任公司经理。

    2001年和2004年9月至2006年朱和在全椒县建设银行工程预决算审价中心、全椒县天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审核全椒县外科大楼工程决算的职务之便,和将编制的建筑工程招标的标底告诉王某、姜某、於某、邓某等人,收受人民币31000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03年7、8月至2004年7月,朱和在全椒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咨询中心工作期间,将编制的建筑工程招标的标底告诉张某、於某、邓某、汪某等人,收受上述人员人民币计38000元,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朱和退还赃款6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和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达38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此外,被告人朱和在非国有企业经办公共事务期间,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3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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