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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偿协议却不履约 违约老板要支付补偿款
作者:魏良军 赵大权 发布时间:2008-07-24 15:19:36
同一集镇上的三家浴室达成协议,其中一家停业七年,另两家对其补偿,由于补偿款未到位,已停业浴室业者将其中一家经营者告上法庭。7月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黄某补偿款4000元。
黄某原在沭阳县万匹街上经营健康浴室,冯某经营梦楼浴室,李某经营聚泉浴室。2006年9月25日,黄、冯、李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黄某经营的健康浴室从2006年秋停止营业至2013年秋止,时间七年,由冯某、李某各负责补偿黄某4000元,如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黄某的健康浴室停业后,李某依约付清了黄某补偿款,冯某拒绝给付,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冯某给付补偿款4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庭审中,黄某放弃了要求冯某给付违约金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且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的无名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款4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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