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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到庭核实情况 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决被告担责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07-26 10:48:51


    法院要求被告本人到庭核实有关情况,但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导致涉及案件的情况无法查清。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被告拒不到庭应承担败诉责任。

    李女士在诉状中称,2006年4月,王先生以办演艺专修学院筹备文化产业学院急需用钱为名,向其借款。并承诺一年内还清。后李女士将一张存有19.999221元的卡交与王先生,王先生立即叫工作人员进行了核实,并陆续将款提取用于招生,此后自己多次找王先生要求还款,但王先生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李女士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

    在开庭时,王先生本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而是委托一名律师到庭。该律师称,王先生没有向李女士借款,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的辩论,法官认为王先生很可能在这个借款纠纷中是作为学校的代理人,在履行职务行为,但由于王先生本人没有到庭,委托律师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于是法官要求王先生到庭就本案情况进行说明。但王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庭。

    法院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供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王先生收到原告的银行卡,卡中存有的19.950121元被提取用于招生。而王先生本人拒绝出庭应诉,因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承担。现李女士告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之请求,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偿还李女士借款十九万九千五百零一元二角一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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