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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离职被公司怀疑吞款货款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8-07-29 11:07:03


    一公司因怀疑销售主管离职前侵占货款,状告该主管要求返还公司货款3.2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某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7月,郭先生进入某木业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销售部高级销售主管,负责对工程客户项目产品销售及跟踪服务工作。第二年郭先生因其他原因申请离职,并向公司办理了有关离职手续。木业公司见郭先生离职后,发现其在职期间利用与公司2个客户的联系及跟踪服务的机会,擅自以现金方式收取货款3.2万余元,并将货款侵占。公司多次与郭先生交涉,还请了一客户的经办人员,向郭先生阐述支付货款的经过,但郭先生觉得自己在工作中,就货款事宜已经与公司结清,至于货款公司没有收到与己无关。因此协商未果,故该木业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先生返还公司货款3.2万余元。

    郭先生认为,其与原告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被告存在货款侵占的陈述内容并不属实,该客户与公司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是原告捏造的,被告离职前已将其本人经办的应收款的情况非常明确的移交原告,根本不存在向客户收取货款的行为,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在对财产损害未予确认的情形下,仅凭证人证言尚难认定原告诉称的客户已将货款支付被告的事实。原告诉称的被告侵占其货款的事实,缺乏相应的前提条件。鉴此,原告作为主张权利方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已收到货款并予以侵占的事实,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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