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挪用资金买股票 血本无归判五年
作者:陈兆扬 滕奉朝   发布时间:2008-07-29 11:39:00


    河北省乡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数十万元炒股,不料不但赔了个精光,自己也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1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贾某在乡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办事处担任现金出纳员。在此期间,贾某多次挪用本单位回收的货款共计60万余元,30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其余的给好友宋某经商。事后,由于股市下跌,贾某所买股票爆仓,上述资金最终血本无归。案发后,被告人贾某仅退还了公司14万余元。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达60万余元,全部用于自己及他人的营利活动,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