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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产起纷争 五子女为遗产分割对薄公堂
作者:吴云 陈长权 发布时间:2008-07-29 13:56:07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尽赡养义务多的子女被判多得遗产。
最小的小妹李英系原告,与被告四人系兄妹,被继承人张花丽(女,76岁)系原、被告母亲。父亲过世后,母亲与五子女达成协议:将父母私房一套的一半,即父亲名下的房产全部由小妹一人继承。该协议于2004年8月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公证处公证,同时母亲与小妹在该公证处又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母亲的日常生活由小妹照顾,如小妹达不到上述条件,母亲有权起诉收回房产。母亲于2007年12月去世,有遗产存款70000元。双方为遗产分配意见不一致,故小妹诉诸法院。要求再均分母亲的遗产。 法庭上小妹李英诉称:2007年12月母亲张花丽去世,留下存款和债券共计85000元,其中15000元用于办理丧事,尚余7万元。因李英与兄妹作为共同继承人无法就遗产的分配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母亲的遗产7万元。 四兄妹共同辩称:父母共生育一子四女。父亲先于母亲过世,父母共有的私房的二分之一发生了继承。2004年8月8日,被告四人与母亲办理公证将父亲遗产让给了小妹一人继承。母亲与小妹还签订了遗赠合同,母亲将其名下的私房赠与小妹,合同言明:“小妹应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如受赠人达不到上述条件,赠与人有权利起诉法院收回上述房产”。母亲没有工作,享受父亲每月200元的抚恤金待遇,子女常给生活费予以帮助。其中二姐、三姐尽赡养义务最多。妹妹却未做到赠与合同规定的要求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母亲于2007年12月去世,遗下的存款实际上是子女经济帮助节余下来的钱,应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继承原则处理。故应由二姐、三姐各继承25%,大哥、四姐共继承40%,小妹继承10%。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均尽到了赡养义务。但是被告二姐给予被继承人的经济资助最多,被告四姐给予被继承人生活上的帮助最多,因此,被告二姐、三姐应多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他继承人可均分剩余的遗产。据此,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二姐、三姐各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17000元;原告小妹、被告大哥、四姐各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9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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