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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夺食抓伤邻居 主人称是流浪猫证据不足赔243元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8-05 09:06:41


    郭先生家的猫从邻居聂女士手中夺食,并将聂女士的手抓伤。为此聂女士不得不到医院打狂犬疫苗。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聂女士将郭先生告上法院。此时,郭先生却称猫儿不是自家的,而是流浪猫。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郭先生的辩解缺乏相关证据佐证为由判决其向聂女士赔偿医疗费243元。

    2008年5月2日晚上,聂女士在自己家门口吃饭。当聂女士左手拿起食物时,郭先生家的猫突然窜了出来,将聂女士手中的食物抢走并抓伤聂女士。聂女士当即找到郭先生,但郭先生只给了聂女士一块肥皂,让其洗洗伤口。当聂女士要求去医院注射狂犬疫苗时,郭先生推说自己卖货没有时间,让聂女士自己去医院,回来他付钱。听闻狂犬病的死亡率达百分之百,而且超过24小时注射狂犬疫苗就没用了,聂女士赶紧去医院注射了第一针疫苗,并在以后的1个月内陆续注射了其他4针疫苗。但当聂女士要求郭先生支付注射疫苗的费用时,郭先生却没有履行承诺。因此,聂女士一纸诉状将郭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后者赔偿其3067.35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及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开庭审理时,郭先生辩称:抓伤聂女士的猫只是一只经常来被告家门口的流浪猫,不是被告的猫,因此被告不同意聂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就郭先生家中的猫抓伤聂女士手的事实,从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来看,聂女士所提交的证据更具优势,故对聂女士要求郭先生赔偿医疗费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聂女士要求郭先生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因其并未提供相关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郭先生的辩解,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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