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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炒股1年零3个月未得报酬 "操盘手"告赢出资人
作者:孙建强 秦胜 发布时间:2008-08-05 10:58:09
代人炒股一年零三个月,300万资金增加到688万,却未拿到当初约定的报酬。为此,“操盘手”吕某把出资人赵氏父子告上了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氏父子支付吕某351万元及相关利息。
2006年8月15日,吕某与赵某签订《资金借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和《借款合同书》,双方约定:开设赵父名下的资金账户,赵氏父子一方存入200万元,吕某一方存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由吕某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股票交易。自2006年8月16日至2007年8月15日,协议书到期后,吕某须支付222万元,剩余的账户资金归其本人。双方均不能单方面终止协议。协议书签订当天,赵父名下账户在长财证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设立,赵氏父子一方存入200万元,吕某存入100万元。2006年11月8日,赵某以借款的方式,付给吕某100万元,约定到2007年11月7日,吕某偿还115万元。经过一年近三个月的股票交易,2007年11月7日,账户里的资金已高达688万元。按约定,吕某这位“操盘手”到期只需偿还337万元,其余资金就能归自己所有。但吕某要求结账付款时,账户交易密码却突然被更换。 为此,吕某将赵氏父子二人起诉到二中院。赵父辩称,不认识吕某,也没有委托他人代理,《资金借贷协议书》等是其子出面与吕某签的,没有自己的签字认可,因此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其还表示,发现吕某在自己名下资金账户存入100万元后,不但退还了这笔钱,还多给了吕某40万元。 二中院承办法官到长财证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调查后发现,赵父名下的资金帐户属于新开户,按规定必须由其本人在场才能开户。既然协议签署当天,赵父本人亲自到证券营业部,还如数存入了协议中规定的金额,说明赵父认可了其子的代理行为,《资金借贷协议书》等文件合法且有效。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吕某曾经双方同意后分两次从赵父名下账户中提走了共140万元,但双方当时并未签订解除或终止原协议的书面材料,截止到协议终止日,被告未履行双方约定进行结算,应认定是违约。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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