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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龄童鱼池溺亡 防护措施不完善鱼池主人赔偿13.8万
作者:张静 发布时间:2008-08-06 09:48:58
王女士的儿子溺亡在鱼池内,为此,王女士将鱼池的主人秦某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秦某赔偿王女士因儿子死亡造成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8万余元。
2007年8月12日11时30分许,王女士年仅8岁的儿子在同姥爷外出购买食物后,称找伙伴自行离开未归。次日早晨6时30分,王女士及家属发现儿子溺死于村外秦某正在修建的鱼池内,所穿衣服、拖鞋放于鱼池岸上水泥平台边。 王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秦某未在鱼池周边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鱼池看管人员也未及时发现溺水被害人,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因此认为秦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要求秦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4万余元。秦某则认为,自己修建的鱼池有合法手续,设立了警示标志,有人24小时值班看守,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处后,秦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及家属未能尽到管理和教育监护职责,应承担责任。秦某在鱼池周围虽设立了警示标志,但其防护措施并不完善,看管人员亦未及时发现和阻止王女士之子进入鱼池,致使其溺水死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秦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王女士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秦某上诉坚持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一节,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故对于其上诉请求,法院无法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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