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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与同事起纠纷 一脚踢出祸端赔钱又领刑
作者:刘志刚 发布时间:2008-08-06 15:49:05
8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一脚致人轻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
今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宁波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上班时,因琐事与同厂职工潘某发生争执,既而互殴,被人拉开后,马某又突然一脚向潘某屁股踢去,使潘某站立不稳双膝跪地,致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不能妥善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纠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后悔不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350元,该院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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