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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民合谋上演外币"换钱计"诈骗乘客进班房
作者:陈立烽 卢镇阶 发布时间:2008-08-06 16:10:42
为发家致富,六农民农闲时不是去从事一些正当的生计,而是利用一些“歪门邪道”的方式“赚钱”。近日,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宗寿、吴灿文、姜兆清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并分处罚金。
2007年5月初,吴宗寿、姜兆清、吴灿文及张增禄、赖培衍、“阿加斯”(均另案处理)事先协商在客车上用秘鲁币骗旅客钱,由吴灿文扮演丢失钱包的人,张增禄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赖培衍扮演捡到钱包的哑巴,姜兆清和“阿加斯”扮演兑换外币的乘客,吴宗寿开金杯车负责接送吴灿文、姜兆清等5人,吴灿文、姜兆清等人每次付给吴宗寿租车费200元。2007年5月20日上午,吴灿文、姜兆清伙同张增禄、赖培衍、“阿加斯”等人在龙岩至永定的客车上,利用一些乘客不认识外国货币的特点以秘鲁币冒充英镑再以“低价”兑换的手段骗取胡某400元和金手镯1只,金手镯价值5187元,吴宗寿开车负责接送。2007年5月24日上午,吴灿文、姜兆清等人在永定至湖坑的客车上用上述同样的手段骗取赖某林1200元和金戒指1枚,金戒指价值1008元,也是由吴宗寿开车负责接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兆清退清赃款77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灿文、姜兆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宗寿事先与被告人吴灿文、姜兆清等人有通谋,明知被告人吴灿文、姜兆清等人去实施诈骗,还负责开车接送,属于共同犯罪行为,系共犯,其行为也构成诈骗罪,但其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宗寿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兆清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并主动缴纳部份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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