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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警示私自入水洗澡游泳 忽视危险3人溺水身亡
作者:贾晋璇 张建华   发布时间:2008-08-11 13:39:43


    天气太热,阿城市某村村民林某带着两未成年的外甥到村附近的回采沟中洗澡游泳,没想到溺水身亡。死者家属将水沟的使用者告上法庭。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于使用者已设置铁丝网和警示标牌,只担次要责任,死者及其两个外甥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2007年8月2日下午14时许,林某带着外甥阿吉、阿硕(均为化名)一同到村西山头的回采沟内游泳、洗澡。等到别人发现他们时,三人已溺水身亡。悲痛万分的三人家属将回采沟的使用者哈尔滨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并给付精神抚慰金。

    经法庭调查,淹死人的回采沟系该公司前身开采矿产时形成,现依然被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利用,且该公司在回采沟外围已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志及防护网,但由于疏于管理,部分警示标志及防护网遭到破坏,该公司也未及时修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等三人进入回采沟旁,入水后溺水身亡,是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虽然回采沟的铁丝网存在破损,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林某应当认知该回采沟属于限制进入及危险地点,因其忽视危险并带领未成年人进入回采沟内游泳,是造成该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阿吉和阿硕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法定的监护责任,放任受害人到回采沟内游泳、洗澡,故两个未成年人受害人的父母对其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监护责任,即70%的责任。

    哈尔滨某公司做为回采沟的实际使用人,对存在潜在危险的回采沟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对回采沟进行相应的管护,防止事故发生。而该公司对已经破损的铁丝网却未能及时修复,间接导致了林某等人进入回采沟溺水身亡,其对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对林某承担20%责任,对两个未成年人承担30%的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林某等三人对于损害结果负有主要责任,故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哈尔滨某公司给付林某三人家属死亡赔偿金90612元,丧葬费6600元;尸体检验费312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三家家属和哈尔滨某公司均不服,向哈尔滨市法院提起上诉。死者家属认为在本次事故中,该公司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监护人负次要责任,应重新划分责任,同时请求给付精神抚慰金。哈尔滨某公司认为自己公司尽了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哈尔滨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林某等人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正确。主、次责任所各自承担比例的具体划分,是原审法院所享有的审判权利,且原审法院认定死者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比例无显失公平之处,故死者家属上诉请求重新划分担责比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死亡赔偿金中已含有精神抚慰金,死者家属请求再付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哈尔滨某公司被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其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正确,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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