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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虚构工程承包项目获利9.4万领刑受罚
作者:卫香香 邢燕 发布时间:2008-08-18 09:24:06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峰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此前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决定撤销缓刑,二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徐峰峰退赔余某、田某94000元。
2005年3月,余某、田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自称是郑州航天建筑公司某商务大厦项目经理的徐峰峰,徐峰峰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发包郑州某商务大厦框架主题工程的情况下将郑州某商务大厦工程发包给二人,并以工程前期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向二人借款3万元。7月20日,双方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徐峰峰又以工程需要请客送礼、购买材料为由,分五次向二人借款64000元。后二人发现徐峰峰所签合同的内容、印章、名字均是假的,徐峰峰本人也不知所踪,后报警。公安人员接报案后于2008年3月27日10点在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与政七街交叉口将徐峰峰抓获。 徐峰峰称,自己“借”的钱,大部分用于支付其以前承办的奥园工程上的材料及工资欠款等。听朋友石辉说某大厦工程可让徐峰峰承包,徐峰峰当时确实想将该工程分包给田、余二人,只是合同签订后石辉说项目干不成,徐峰峰把情况告诉他们,随后又给田、余找了一个工程,因价格原因没谈成。2006年4月去外地跟别人干工程,没赚钱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利用合同借过对方的钱财,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双方系民事借贷关系。 经调查,某大厦全部由河南航天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未与徐峰峰、石辉签订过任何分包合同,与郑州航天建筑公司也无任何关系。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工商局没有郑州航天建筑公司的登记注册记录。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峰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徐峰峰骗取他人现金94000元,已属数额巨大。徐峰峰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次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有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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