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近四千万元的非法经营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世春、夏建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邓伯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世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邓伯达等人于2005年11月至2007年8月间,在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叶世春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山东省青岛市多处大量收购南京、苏烟、中华、芙蓉王等品牌的真品香烟,并将收购来的香烟单独或通过被告人邓伯达等人从如皋转运至常州和无锡,销售给被告人夏建兰等人。被告人叶世春非法经营总额计人民币39392332.5元;被告人夏建兰非法经营总额计人民币38245099.5元;被告人邓伯达非法经营总额计人民币1895229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世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没有批发、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从青岛大量收购香烟贩运、销售至无锡、常州等地;被告人夏建兰在常州经营的个体商店虽然在所在的常州市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违反行政法规规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大量购进被告人叶世春非法收购的香烟进行销售;被告人邓伯达明知被告人叶世春未取得烟草批发许可证、准运证,在青岛非法收购香烟并贩运销售至常州需在如皋进行中转,而与之共谋由其将叶世春从青岛托运回如皋的香烟转运至开往常州的班车以销往苏南地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