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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收受货款挪归已用 超过三个月未还获刑5年
作者:耿贵贤 孙海雷   发布时间:2008-08-18 13:59:59


    8月15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刘柱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柱利用担任江苏振阳麂皮绒有限公司业务员职务之便,以江苏振阳麂皮绒有限公司的名义,收取浙江省平湖市某工艺品厂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2000元;先后三次收取浙江省宁波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人民币70000元;从本公司业务单位浙江省平湖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处取得货款承兑汇票两张计人民币230000元;收取浙江省宁波市某有限公司陈某某预付的货款人民币30000元后,均未上交单位,而挪用归个人使用。作案4起,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34.2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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