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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挖井致人亡 承包人担一成责
作者:孔超 张翠翠   发布时间:2008-08-25 14:54:58


    在自家承包的耕地里挖口井灌溉农田,却不料使他人溺水死亡,受害人亲属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时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089.80元。

   2007年秋,时某在其承包的耕地上挖了一口大井,井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同年11月28日下午,该村村民秦某外出放羊未归,经其家人和村民共同寻找,当晚7时在时某挖的大井内发现了秦某的尸体。经公安局现场勘验确认,秦某系溺水死亡。后秦某家人多次找时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时某以秦某的死亡与其行为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秦某家人将时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秦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7089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是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其自身伤害承担90%的主要责任。被告时某应考虑到大井水深的危险性,其未设立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对秦某溺水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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