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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卖地又索贿 村会主任被判刑
作者:陈慧 李之良   发布时间:2008-08-27 14:32:29


    8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判处被告人唐德良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德良在2005年至2007年担任扬州市维扬区平山乡荷叶村党总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协助平山乡政府从事江阳工业园拆迁安置管理工作过程中,为行贿人在荷叶小区拆迁安置或违规购买宅基地提供便利,先后向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索取收受贿赂5次,共计人民币11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唐德良利用职务之便为受贿人租用荷叶村村部门面房以及降低租金提供便利,先后向施某等人索取收受贿赂7次,共计人民币6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德良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基于被告人唐德良退出了绝大部分赃款,能交代其他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历史上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唐德良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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