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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公司董事长集资诈骗2亿余元一审被判无期
作者:周立权   发布时间:2008-08-27 17:06:35


    涉及吉林、辽宁、安徽3省,集资诈骗2亿余元、被骗群众达7000余人的吉林“新同舟”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大案件,日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新同舟”公司董事长杨皓翔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杨皓翔伙同罗洪芬等人,于2004年1月至2005年5月间,在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以吉林“新同舟”公司要开发新项目和发展合资造船厂缺少启动资金为幌子,向广大群众非法集资,并承诺给予10%左右的高额利息回报。案发时,集资诈骗总额已达2.01亿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杨皓翔犯有集资诈骗罪,罗洪芬等27名被告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皓翔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杨皓翔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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