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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两次绑架未成年人勒索钱财 一审被判无期
作者:郭健   发布时间:2008-08-28 09:27:25


    为了勒索财物,竟然先后两次绑架未年人向其家属电话索要赎金。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唐晓文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唐晓文窜至安远县滨江广场,以买烟花为由将被害人卢某(9岁)诱骗至野外控制住,再用手机打电话给被害人卢某的父亲,索要赎金5万元,后降至3万元,并威胁对方不得报警。同月21日,被害人卢某的父亲按照被告人唐晓文的要求交纳3万元赎金后,被告人唐晓文才将被害人卢某放回。2008年1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唐晓文再次窜至安远县滨江广场,以归还金项链为由,将被害人肖某(12岁)和欧阳某(13岁)骗至野外控制住。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唐晓文用手机与被害人肖某的父亲联系,索要赎金12万元,后通过手机多次联系,赎金降至6万元,并威胁家属不得报警。同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唐晓文怀疑被害人家属报警,将两被害人扔至九龙山一废弃矿井内,晚上10时许,两被害人从废矿井逃出。次日,公安机关将回到家中准备转移赃物逃跑的被告人唐晓文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晓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三名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晓文具有自首情节及第二起绑架属未遂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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