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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帮忙离职后受贿 北京昌平交管局一科员被判10年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08-28 14:04:27
在自己担任有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他人获取不当利益,在离职后接受事主给予的好处。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受贿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该行为属于受贿行为,应当予以惩罚。
被告人李淑丽捕前系昌平区交通管理局统计科科员。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被告人李淑丽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交通管理局出租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打招呼、说情的方法,违规使北京天寿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寿山公司)在司机培训考试、车辆检验等方面达到合格上路行驶条件,为其谋取利益。2002年10月22日,在被告人李淑丽的要求下,天寿山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经手,支付人民币首付款160000元及贷款156000元,其中贷款期限为五年,本息合计177054.8元,为被告人李淑丽购置一辆白色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2004年至2007年期间,天寿山公司又为该车支付了保险费、养路费合计人民币17527.9元。天寿山公司用上述款项折抵对被告人李淑丽欠款60000元。 被告人李淑丽在庭审中称:事实存在,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担任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天寿山公司谋取利益,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认定被告人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天寿山公司证实,1999年6月至2000年6月,李淑丽在担任出租管理科科长期间,为公司司机培训考试、车辆检验等方面打招呼、说情。2002年10月李淑丽提出购买一辆汽车,天寿山公司即与北京金森通达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签订合同,贷款为李淑丽购置了一辆白色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总价款28万余元。2004年至2007年,天寿山公司又为该车支付了保险费、养路费合计1.7万余元。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原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原北京市交通局、原小共管理办公室合并成立了新的北京市交通局;2000年之前,原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每年进行出租汽车行业年度审验工作,包括对出租企业进行资质审验、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试、对运营车辆进行车辆检验,这些工作由原出租汽车管理局组织实施,各远郊区县交通局协助配合,其中,检验不合格的运营车辆的复检工作由各远郊区县交通局负责完成;2000年以后,只保留运营车辆检验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淑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淑丽犯有受贿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淑丽,任职期间为天寿山公司谋取利益证据不足的意见,因被告人李淑丽担任出租车管理的领导职务时,为天寿山公司在司机考试、车辆检过程中谋取利益,已有证据足以证明,故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淑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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