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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被电梯砸死 两负责人忽视工程安全领刑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08-28 14:48:38


    今年3月17日20时40分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某会议中心客服楼施工工地,一施工工人掉入电梯基坑内被电梯仓砸中头部死亡。经过有关部门检查,该事故属于安全责任事故。近日,在这起事故中负有安全责任的施工负责人叶胜伟、程志强被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刑。

    被告人叶胜伟担任某培训中心设备完善改造工程项目客房楼施工现场外用电梯工期间,违规将其操作的电梯的限位封闭,造成电梯外防护门失去安全控制联动作用;被告人程志强担任该培训中心设备完善改造工程项目客户楼施工负责人期间,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地点照明等设备未及时上报检修、违规使用没有电梯操作资质的人员操作电梯;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使得该工地夜间施工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08年3月17日20时40分许,该工地送混凝土的工人史某在施工过程中,因照明不足,不慎跌入电梯基坑内,在限位关闭状态下,外用电梯防护门限位制动失灵,史某被向下运行的电梯仓砸中头部,当场死亡。2008年3月24日,河北恒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与被害人史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史某家属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08年5月8日,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胜伟、程志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胜伟、程志强无视国法,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胜伟、程志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胜伟、程志强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叶胜伟、程志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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