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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住去路动手伤人 积极赔偿获轻判
作者:吴云 陈长权   发布时间:2008-08-29 13:37:23


    一搬运工与他人因让路一事发生纠纷,竟出手伤人,用拳头将他人打成轻伤甲级,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华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现年35岁的张华辉,系江西省南昌县人,小学文化,搬运工。2008年5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南昌市洪城路鸿顺德市场南门,张华辉用电动车从货车上卸货时,恰遇邓某骑三轮车运货经过,双方因让路一事发生口角并打斗,张华辉用拳头击伤邓某的左颧。经法医鉴定,邓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事后张华辉的家属一次性赔偿邓某经济损失共25000元,取得了邓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辉因让路一事发生纠纷将被害人邓某打伤成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华辉已赔偿被害人邓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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