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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者拒付货款 法院判决依当时市场行情定价
作者:刘娜 潘涛   发布时间:2008-09-03 14:57:28


    生意往来应讲求信用,然而日照一男子却拖欠他人货款拒不偿还,货主经多次索要未果,无奈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尹某给付原告焦某货款21340元及利息。

    多年以来,在日照经销各种鱼苗的焦某和买主尹某就存在购销鱼苗的业务。2007年2月至9月期间,尹某从焦某处购买天然捕捞的某品种鱼苗共计2134斤,规格为每斤10条左右,为此尹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鱼苗2134斤,但未约定价格。经焦某多次找到尹某催要鱼苗款,尹某却以种种理由拒付。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尹某按每市斤10元计,给付其鱼苗款21340元及利息。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鱼苗的名称及规格均无异议,但对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经原告焦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对涉案鱼苗进行鉴定,确定尹某所在焦某处购买的鱼苗在2007年时的市场价格为每市斤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焦某与被告尹某达成的买卖鱼苗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基于该买卖所形成的债亦合法有效。双方虽对鱼苗价格存在差异,但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对价格进行了确认,法院予以认可。

    据此,法院支持了焦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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