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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明真诈骗骗款40万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作者:苏专 黎毓镇   发布时间:2008-09-05 14:01:34


    9月3日,被告人赵小鹏被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002年6月20日,被告人赵小鹏向天等县世行办申请借款70万元。同年8月7日,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并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赵小鹏向世行办申请借款60万元,用房产、客车等财产做抵押。后因赵小鹏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够,且未办理抵押登记,世行办决定终止执行原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002年8月9日,被告人赵小鹏以自家的房产为抵押,与天等县世行办另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取得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同年8月26日,被告人赵小鹏又与世行办签订了另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世行办向被告人发放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为了取得这笔借款,被告人赵小鹏向世行办提供了一份内容为“兹有深圳市宝运发汽车有限公司粤B203081****;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粤35***;深圳市宝路华宝运输有限公司的粤B172**的长途客车,已在我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虚假证明,为该笔4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且已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办理了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假象,顺利地骗取了人民币4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小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天等县世行办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向世行办提供虚假证明,虚构其拥有担保财产,并已办理抵押手续的假象,骗取世行办扶贫贷款项目资金人民币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小鹏在公安局立案后,能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20.5万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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