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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成家立业后拒付生活费 7旬老母法院维权
作者:许世雄   发布时间:2008-09-08 08:55:29


    子女孝敬父母,不但天经地义,也是法律规定所在。一女子家立业之后,竟置年迈老母于不顾,拒交每月60元赡养费。七旬老母将女儿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贺丽从2008年8月起,于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段宏赡养费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段宏与丈夫贺强于1960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四女,被告贺丽排行老大,现均已成家立业。1980年3月,被告按当时政策顶了父亲的班,被安排到巫山县农业局工作,被告工作初期至1989年期间,曾每月30元至50元不等地给家里寄钱。2007年2月24日,被告给父亲贺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帐户上存入现金200元之后再也不理此事,原告其他几个子女均按月按时给付了赡养费,被告现月工资加津贴收入为1467元。2008年7月25日,贺强代理原告向被告追索赡养费。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是我国传统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原告段宏婚后生育六个子女,原告与丈夫贺强共同抚育被告及其他几个子女成人,并成家立业。原告在丧失劳动能力后,其子女应在精神上主动关心原告,并给予原告生活上适当的经济帮助。被告与其他几个子女应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因原告的其他几个子女已对原告承担了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贺丽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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