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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调查安全事故之便受贿 忠县安监局原局长触刑
作者:张智全 杨勇 发布时间:2008-09-08 15:32:58
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并贪污公款,忠县安监局原局长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9月8日,本网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忠县法院一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仕国有期徒刑七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现年53岁的黄仕国,在2001年10月至2007年4月担任忠县安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调查处理忠县卫星水泥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忠县福田小区安全事故、石忠高速路B14标段工地安全事故、忠县忠州建司安全事故、重庆索特星博化工公司安全事故、协助重庆气矿万州作业区排危整治工作、处罚高速公路B20标段安全事故、监管忠县翠竹爆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事由,向各单位索取贿赂共计7.3万元。2007年1月26日、1月29日,黄还以拜年名义在单位小金库中套取1万元归自己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仕国在任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调查处理重庆索特星博化工公司等生产企业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和对监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8次收受7.3万元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仕国拜年名义将本单位公款1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两罪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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