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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拒还彩礼 男方索要获得支持
作者:汤向明   发布时间:2008-09-09 16:34:42


    订婚后,男方因与他人相恋而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结果遭到女方拒绝。9月8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胡文娟收取原告李勤忠给付彩礼共计2.5万余元,最终判决被告胡文娟返还1万元彩礼。

   2007年2月22日,李勤忠经人介绍与胡文娟相识,同年3月5日双方按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期间,李勤忠给付胡文娟见面礼、查亲礼等彩礼共计2.5万余元。事后,外出务工的李勤忠与杨柳红相恋。同年7月,李勤忠提出解除婚约,要求胡文娟退还彩礼,胡文娟则以农村风俗“双方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为由拒绝。今年3月12日,李勤忠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文娟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解除后,收受彩礼方理应适当返还彩礼,被告胡文娟所称的农村风俗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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