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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停用不断电 致人受伤需赔偿
作者:王任任   发布时间:2008-09-12 14:45:43


    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高压电没有切断致人损害赔偿案,判令被告内黄县某供电公司和高庙村第四村民小组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2007年11月27日下午,高庙村年仅10岁的男孩李某和同村小伙伴们一道去本村东地砖厂找废铁,但没有找到,后看到附近已停止使用的高压线杆上有铁,李某爬上线杆拆卸线杆上的金属物品,遭电击而受伤。法医鉴定,李某右臂构成四级伤残,右足构成八级伤残,右臀部及右股部皮肤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对已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未采取断电措施,主观上有过错。高庙村第四小组作为产权所有人,对其停用的电力设施疏于管理,安全防范不足,主观上亦有过错,故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亦有一定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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