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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得玉雕竟为塑料制品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撤销
作者:王瑶 黄永生   发布时间:2008-09-16 16:06:10


    9月16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宣判,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买卖合同,由原被告双方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2007年11月5日,从瑞丽市到龙陵经商的李展惠,在郭正宗家里看中其买来欲出售的2件12生肖雕件,便以3500元予以购买。当李展惠买回雕件后,到德宏州综合技术检测中心瑞丽珠宝检测站检验,结论为塑料制品。面对这一检验结论,李展惠一头雾水,便到龙陵县消协投诉请求解决。因郭正宗坚持自己也是从别人手中买得并且经李展惠验货后两人同意成交,坚决不同意消协调解。2008年2月20日,李展惠将郭正宗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展惠与郭正宗的买卖关系是建立在原告李展惠认为所买卖标的物为玉石的情况下而成立的,但检验结论明确该买卖标的物为塑料制品,其经济价值较低,与买卖价格相差太大,原告李展惠对买卖的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该买卖合同系可撤销合同。同时,认为原告李展惠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买卖合同中属自愿购买并亲自验货,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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