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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经调解赔偿了结 事后反悔无据证明被驳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9-17 09:55:39


    52岁的退休工人葛女士与邻居60岁的郑女士发生纠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二人达成调解协议书,由葛女士赔偿郑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了结此事。赔偿后不久,葛女士发现郑女士根本没有受伤,于是一张诉状将郑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书,并判令郑女士返还其赔偿款。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葛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存在应予撤销的事由为由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葛女士与郑女士比邻而居,郑女士的家门是向外开的。2008年7月7日,葛女士扫地时胳膊碰到郑女士家敞开的门,便将该门关上了,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相互谩骂。后郑女士的弟弟拨打110报警,称葛女士用笤帚把打伤郑女士的头部,民警便让郑女士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证明的内容为“左头部钝挫伤,神经性反应”。于是,郑女士找到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要求葛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后二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葛女士一次性赔偿郑女士5000元,双方今后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葛女士当日便将5000元支付给郑女士。

    事后,葛女士发现邻居郑女士根本没有受伤,而当初发生纠纷时二人也并没有动手,因此郑女士向其索要5000元的医疗费等费用是毫无道理的。于是,葛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郑女士告上了丰台法院,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并要求郑女士返还其赔偿款5000元。

    开庭审理时,郑女士辩称:当日因葛女士将自家门关上,自己与其发生争吵并相互谩骂,葛女士就用笤帚把打被告头部。被告的弟弟报警后,被告持民警开具的证明到医院进行检查并支付了1000余元的医疗费用。后被告在调解员和民警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葛女士赔偿被告5000元。上述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有效的,因此被告不同意葛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请求撤销调解协议的,有责任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现葛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应予撤销的事由,故对其要求撤销该协议并由郑女士返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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