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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道“追尾”腰椎骨折 自驾游组织者4S店成被告
作者:石岩   发布时间:2008-09-18 10:40:42


    因在4S店组织的自驾游过程中,乘坐滑道,被后车“追尾”导致腰椎骨折,年近60岁的董先生将自驾游组织方4S店北京中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滑道经营管理方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成旅游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误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

    记者今天从朝阳法院获悉,该院判决福成度假村赔偿董先生各项损失122365.25元,而基于滑道系自由活动项目,已超出自驾游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法院判决中德公司不担责。

    2007年6月30日,董先生报名参加了中德公司组织的“北京中德两周年店庆之坝上之旅”活动,当天董先生和家人抵达并入住福成旅游度假村。次日11时许,董先生选择了滑道项目,在接近滑道终点的缓冲处时,董先生被后面其他游客驾驶的高速下滑的滑车撞击,身体当即受到严重的伤害,不能行动。董先生被送往丰宁县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折。

    董先生认为,中德公司未尽到组织者应尽的组织义务,而福成度假村对自己经营的滑道娱乐项目也存在着管理不严,工作人员脱岗等情况。故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福成度假村作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履行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在福成度假村经营的滑道娱乐项目中,因前后滑车相撞而给游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能性是明显的,福成度假村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也完全有能力提前发现该危险的客观存在并采取相关措施加以预防。

    福成度假村未能举证证明其有效地采取了类似的实质性措施来防止相撞危险的发生。按照董先生的陈述,福成度假村虽在弯道处安排了工作人员,但当董先生受阻时,福成度假村的工作人员恰无故脱岗不在现场,导致董先生未能获助及时摆脱险境而受撞致伤。综上,福成度假村作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董先生受伤,其应当赔偿董先生的相关损失。

  同时,法院也指出,直接导致董先生受伤的是其后面滑车上的乘客,福成度假村如能够查明该乘客的身份并能证明系该乘客侵权导致董先生损害结果发生,可另行起诉该乘客追偿。

    中德公司作为自驾游活动的组织者,在与自驾游直接相关的环节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董先生参加的滑道娱乐项目属于自由活动项目,其自主选择滑道娱乐已超出中德公司合理的预见和控制范围,即已超出中德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在董先生受伤后,中德公司亦协助对其进行救治直至其返回北京,至此中德公司已经尽到了自驾游活动组织者的相关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董先生要求中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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