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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天携刀抢劫五次 五人犯罪团伙受审
作者:冯云虎 程振华 李玉军   发布时间:2008-09-18 13:35:27


    五人抢劫犯罪团伙,在短短二十天的时间内,携带砍刀实施了五次抢劫,最终被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9月1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丁某、黄某预谋后携带两把砍刀,于今年6月7日22时、14日23时,分别窜至内乡县湍河老桥、范蠡大街南段老煤建附近,持刀抢走内乡县湍东镇被害人江某小灵通一部、内乡县大桥乡被害人封某现金30余元,手 机一部。2008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黄某、陈某预谋后携带两把砍刀,窜至内乡县北关高杆灯东下坡处,对正在行走的李某进行威胁,并强行搜身,但没有搜得财物。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黄某、陈某、纪某预谋后携带一把砍刀,窜至南北大街壹加壹生活广场附近先后持刀准备抢劫内乡县赵店乡岗堤村内乡县湍东镇刘某,因被刘发现而未能得逞。后持刀拦劫闫某,因害怕闰是巡逻队的人员而未能得逞。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黄某、陈某、纪某预谋后携带一把砍刀寻找目标抢劫时,在内乡县西关大转盘被内乡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被告入张某、黄某共参与作案五次,总价值230元;被告人丁某参与作案两次,总价值230元;被告人陈某、纪某作案两次,未抢得财物。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丁某、黄某、陈某、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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