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盗窃摩托十五辆 云南盐津盗窃摩托车团伙案开庭
作者:欧锡海   发布时间:2008-09-19 11:10:10


    9月11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县最大的一起盗窃摩托车团伙案件。被告人秦泽华、文昌明、赵大伦、余文杰、王贵杰、李方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金。

    从2006年12月到2008年3月的15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人文昌明、秦泽华、赵大伦相互结伙,选择夜晚疯狂盗窃停放在院坝或公路旁的摩托车十五辆,价值达七万元。窃取车辆后连夜骑往四川省珙县,通过介绍人转手卖给余文杰、王贵杰、李方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昌明、秦泽华、赵大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犯罪中,被告人秦泽华作案十起,盗窃物品价值62263元,被告人文昌明作案九起,盗窃物品价值58448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大伦作案四起,盗窃物品价值27049元,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余元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和介绍他人购买,被告人李方、王贵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盐津县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秦泽华、文昌明、赵大伦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六个月和五年,并分别判处罚金10000元、9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余文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贵杰、李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单处罚金10000元和8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