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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被判刑
作者:陈慧 李之良 发布时间:2008-09-24 11:43:41
9月19日,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判处被告人刘农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07年1月期间,刘农林利用担任江都市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其购房时给予让价,开发商出于被告在工作方面能给予关心、支持的缘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商品房三套,通过这种形式收受贿赂37万余元。同时查明,自2003年江都市房管局组织实施江都市解困房建设工程以来,刘农林先后44次收受建设、园林、安装、装潢等8家公司贿赂共计12.4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多次收受江都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江都市住宅管理中心等下属单位有关人员贿赂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农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案同种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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