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鱼塘主钓鱼甩竿触高压线身亡 家属告电力公司遭驳
作者:覃忠明   发布时间:2008-09-24 15:40:27


    一男子使用碳素材料制成的钓竿在高压线下钓鱼,甩竿时鱼竿碰到了高压线,造成该男子当场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损失。9月22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作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死者杨某某与他人用5米多长的碳素鱼竿在高压线下的该鱼塘边钓鱼,甩鱼竿时,鱼竿碰着上面高压线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平南县电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查查明,造成死者触电身亡的高压线是平南县电力公司于1986年接管的“板桥10KV高压线路”的19至20号杆之间的线段,该线段从鱼塘和稻田上空经过,属交通困难地区,架空高压线距地面最少有5米以上,符合水利电力部《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第10.0.2条“交通困难地区高压线路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距离不小于4.5米”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管辖的“板桥10KV高压线路”架设了二十多年,其架设高度经过交通困难地区的最低离地距离5米以上,符合水利电力部《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是任何人无法触及的,不会对任何人构成危险和危害的。死者是本地的成年人,又是鱼塘的承包者,其应当知道鱼塘上空架设的是高压线路,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其他人进入属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界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进行危害电路设施的行为。但死者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而是亲自带人在高压线下使用导电性能良好的碳素材料钓竿钓鱼,其行为显然存在主观故意。其所实施的行为也是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导致其触电后死亡的后果,完全是由于其本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因此,死者家属请求被告赔偿因死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缺乏法律根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