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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泄愤聚众打砸他人酒吧 一男子领刑3年
作者:刘庆伟 石兆慧   发布时间:2008-10-09 13:47:44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索要保护费未果,为朋友泄愤打砸他人酒吧案,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害人蔡某于2008年4月开办海洋酒吧后,犯罪嫌疑人“二平”因向蔡某索要保护费未果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5月1日晚,“二平”与被告人梁某在海洋酒吧消费时,为泄私愤指使梁某摔碎酒吧的酒杯、果盘等物品,借机挑起事端。后“二平”又指示梁某电话纠集姜某、电话纠集“龙龙”等人赶到酒吧,用店内的椅子砸毁酒吧内的酒水、酒杯、酒水柜、门玻璃、空调等物,梁某持弩砸伤酒吧服务员李某头部。经鉴定,海洋酒吧被损坏物品价值18574元,李某头部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梁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18574元,医疗费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为泄私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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