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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博客撰文极尽贬损 名誉受损前夫公堂寻说法
作者:王海文 敖颖婕 发布时间:2008-10-09 15:31:15
夫妻离异多年原本已两相无涉,孰料前妻在网上发表的个人博客却又挑起纷争。日前,由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前妻席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陆某系一名新闻记者,先后在多家新闻机构从事相关工作。陆某与席某原系夫妻,两人于200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2007年8月,前妻席某在和讯网个人博客中发表一篇博客文章。文章以陆某身边人的口吻叙述其与陆某在新闻采访、日常工作生活中等共同经历的一些事件,并在此基础上对陆某的人品、为人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以转述他人意见的方式进行评论。博客中赫然出现了“日益精进的骗术”“继续行骗”、“所有的采访都是骗局”、 “生活腐化,好大喜功,吃喝嫖赌、无所不能”等等文字描述。此后,席某还将上述博客文章部分段落发表在新浪网的个人博客上。这些文章无疑对陆某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困扰,陆某因精神诱因出现失眠、紧张感等至医院就诊,后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后被确诊为焦虑症(惊恐障碍)。陆某无法正常工作,只得在家休养。于是,陆某选择了名誉权侵权诉讼。 此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席某在新浪网、和讯网个人博客上发表的文章构成对陆某的名誉权侵权,判令席某在新浪网、和讯网上发表道歉的书面声明,并赔偿陆某公证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席某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席某看来,她所写的文章是履行公民对侵犯公共利益行为的一种舆论监督,是对于公开发表的新闻报道内容及其作者进行否定性的评价,此应属于正当的批评范畴,在实施相关行为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一中院认为,席某虽意欲通过相关的方法维护其自称的合法的权益,但其所为的方式、通过相关方式所述的内容显然与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差距,该差距的存在已客观上造成了对陆某的名誉侵权。遂判决驳回席宇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名誉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比较容易受到伤害,对公民来说,名誉意味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名誉权与言论、出版自由均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定权利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请求司法救济,从而达到恢复名誉的效果,维护个体的人格尊严,免受精神痛苦。席某通过互联网以本人及转述他人对陆某评价的方式对陆某的为人及人品进行评价,使用的语言、文字及有关事件的描述已涉及对陆明的名誉进行侮辱与诽谤,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已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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