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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他人与妻子有奸情 男子螺丝刀刺向"第三者"
作者:李琼   发布时间:2008-10-14 08:45:47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了上诉人曾令坤故意伤害一案,作出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曾令坤因怀疑其妻吴某与刘某有不正当性关系,至刘某租住处进行质问。双方先是进行争吵,继而发生斗殴。期间,曾令坤用一把螺丝刀朝刘某颈部、肘部和腰椎部等处刺击数下,造成刘某腰椎脊髓挫伤并髓内出血,大小便和性功能障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四级伤残。

    原审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曾令坤有期徒刑四年,曾令坤不服,认为原审对他量刑过重,要求对其作出无罪或减轻处罚,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曾令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曾令坤窜至被害人刘某家中,持螺丝刀刺被害人颈部、腰椎等处刺击数下,致人重伤乙级并四级伤残,属严重残疾,后果严重,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起因及上诉人曾令坤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形。已对上诉人曾令坤予以从轻处罚,其要求宣判无罪或减轻处罚的上诉请求,没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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