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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主任挪用储户15万替人“还贷”
作者:方靓 徐小勇   发布时间:2008-10-15 11:57:31


    声称“为应付上级内部检查”,乐平市信用社某储蓄所主任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他人账户资金取出,替逾期贷款的客户“还贷”。日前,经乐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被当地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现年51岁的张某,是乐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储蓄所主任。2000年,乐平市一家橡胶厂负责人蒋某找到张某,想通过商业承兑汇票作抵押,向信用社贷点款。张某表示同意,由她经手,蒋某以一张橡胶厂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贷到20万元现金,并约定月息为8.7‰。同年4月,蒋某再次以1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为抵押,贷款5万元。然而,张某在蒋某未按期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只将1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为抵押,其余汇票均还给了蒋某。

  2000年12月底,张某见上级要来检查工作,想到蒋某仍未归还贷款,于是叫来下属工作人员从3名储户账户上,分别取走8万元、5万元和2万元,由张某亲手填写贷款回收计数单,悄悄为蒋某“还贷”。应付完检查,张某打电话给蒋某催其还款,蒋某才送来1万元,张某即时“存入”曾挪走2万元资金的储户账上。此后蒋某消失,再也没有归还贷款。

  2008年6月,经乐平市信用社检查,发现张某违规行为,造成蒋某与信用社之间借贷关系消灭,最终导致10万元贷款至今无法收回,遂移送至司法机关。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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