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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 弃车逃逸后主动自首从轻判
作者:袁少华   发布时间:2008-10-16 09:05:27


    10月15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新楼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15日8时许,家住汝州市蟒川乡、现年48岁的被告人何新楼无证驾驶一货车在蟒川乡桥北头50米处由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被告人何新楼弃车逃逸。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死于碾压所致的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新楼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08年4月2日,被告人何新楼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新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新楼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汝州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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