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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旁钱被骗 两储户状告银行败诉
作者:马亚东 张振芳   发布时间:2008-10-16 14:22:06


    两储户使用ATM机取款不成被骗而状告银行索赔案,近日,在河南省潢川县法院审结,因原告自身未尽到注意和谨慎义务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今年5月8日晨6时50分左右,原告邱俊、魏树国分别持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到建行潢川支行三环路分理处的ATM机取款,显示交易成功后,ATM机出仓口不出钞,两原告无法正常取款。正犯急时,两人发现ATM机交易平台屏幕上方贴有一打印的白底黑字“温馨提示”卡,提示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您好!近期来,由于银行系统终端升级,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当您在柜员机取款过程当中,如发生卡被吞或不吐钞等现象,请及时与银行客服处理中心联系。否则损失自负!”。两原告即拨打提示卡上留下的电话号码,按对方的提示进行操作后,邱俊银行卡上的21876元、魏树国银行卡上的10398分别以ATM转账方式被划走。此时,两原告方意识到有人利用ATM机诈骗,遂向河南省潢川县公安局报案。经潢川县公安局提取该ATM机的视频监控资料证实:ATM机不出仓是某犯罪嫌疑人于2008年5月7日晚21时许设堵所致,交易平台屏幕上粘贴的“温馨提示”卡也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存款被骗后,两原告认为,建行潢川支行没有履行实时监管义务,造成其ATM机人为故障长达10小时之久,使该ATM机在为原告提供服务时有重大瑕疵,致两原告财产受到损失,故请求法院责令建行潢川支行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河南省潢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建行潢川支行向两原告发行了建行龙卡,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负有一定的注意和防范义务。本案被告在自动取款机屏幕上注明了“请勿轻信ATM周围张贴的任何公告”以及“如有异常情况,请致电统一客户电话95533”等风险提示内容,应视为被告尽到了提醒义务。

    而本案两原告作为持卡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应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该附随义务要求原告注意到ATM机屏幕上的风险提示,不轻信任何ATM机外的告示或提示。但原告在使用ATM机出现异常情况时,不是拨打建行的统一客户电话,而是缺乏一般储户应有的警惕和警觉,轻信了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温馨提示”,并完全按对方的指令进行操作,将自己帐户上的资金转账到自己并不了解的银行卡上,对能够预见的风险未能足够重视。因此,原告的轻信、疏忽和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其帐户资金被骗走的直接原因,对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建行潢川支行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法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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