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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采矿购炸药 非法买卖爆炸物被判六年
作者:李琼    发布时间:2008-10-17 16:37:59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作出了判处上诉人何宗胜有期徒刑六年的终审判决。

    2007年底,何宗胜认识了在广东省翁源县坝子镇金宏铀业公司一矿点做工头的钟萌房(在逃),并约定向其购买炸药用于私自采矿。2008年3月20日钟萌房电话告诉何宗胜已弄到了炸药,当时双方约定的价格是每套130元包括15枚雷管、一包炸药、10米导火线。次日下午,何宗胜骑摩托车来到该铀矿单竹坑矿点与钟萌房会合后,钟萌房将何宗胜带至仙石工区炸药仓库,以2100元的价格将炸药48公斤、雷管796枚、导火线250米卖给了何宗胜。何宗胜携带炸药骑摩托车返回龙南途经渡江镇陂坑村路段时被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宗胜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炸药、雷管、导火线等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何宗胜有期徒刑十年。

    何宗胜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何宗胜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炸药、雷管等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何宗胜为私自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所买爆炸物在中途被公安机关缴获,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系初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本着有利于对上诉人的教育改造,可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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