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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子溺水身亡 18年后告九龙游乐园过诉讼时效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10-20 14:24:43


    十八年前爱子在游乐园溺水身亡,十八年后,家长认为当时游乐园在管理和救护措施上存在责任,近日,王先生夫妇将九龙游乐园起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这十八年来的精神损失。今天上午,昌平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1990年8月17日,王先生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去九龙游乐园游玩,并允许家属随同。于是,他们夫妇带着年仅7岁的孩子,和几个同事去九龙游乐园游玩。据王先生回忆,九龙游乐园当时在北岛建了个景观,从园内通往北岛之间有一条路,可能是建景观时运东西时修建的,夏天雨水多,水库的水就涨上来,把这条路淹了,形成“水中桥”。王先生一行人到水边游玩时,看到许多游人通过水面从南岛走到北岛,水的深度约能达到膝盖,而岸边没有任何警告提示,也无人阻拦。于是,他们在此处拍了照,并淌水前往北岛。走了一会儿,一回头发现王先生的儿子不见了,王先生意识到孩子可能落水后,他们赶快打到打捞队,等把孩子捞上来,孩子已经没了呼吸。十八年后,王先生以九龙游乐园管理不当,造成其子死亡不由,索赔20万元。

    而九龙游乐园的代理人则表示,王先生之子死亡的日期是1990年8月17日,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人身伤害死亡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而现在已经过去了18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此外,王先生之子溺死时年仅7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正是王先生夫妇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孩子,才导致其子死亡,王先生夫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九龙游乐园还认为,通往北岛的水面有固定的通道,有防护拦,有安全提示,所谓的水中桥从不存在。

    此案最大的焦点在于王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王先生夫妇认为,事情发生之后,自己一直处于悲痛之中,是过了多年才认为游乐园在管理上存在过失。

    法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王先生夫妇认为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未进到安全、警示义务,致使爱子溺水死亡,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事故发生已经过18年,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曾经中断或中止,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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