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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万货款被扣4.5万 供应商告商场退"进场费"
作者:王杨 李楠 发布时间:2008-10-20 15:22:25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商业公司向其供货商贸易公司收取高额“进场费”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贸易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商业公司自2006年12月份建立购销业务关系,由贸易公司向商业公司供货,至2008年1月,其共计向商业公司供货46909.77元,均已开具发票。但结款时,商业公司却以收取商场“进场费”为理由扣除原告各种费用45078.41元,尚有货款458.88元,至今未付,致使原告血本无归。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商业公司立即退还扣原告的费用45078.41元,并归还欠原告的货款458.88元。 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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