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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区一办事处资源税征收员挪用税款110万
作者:胡苑玮   发布时间:2008-10-21 09:39:55


    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洋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赃款741900元。

    被告人肖洋,男,28岁,捕前系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资源税征收专管员。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期间,肖洋利用其负责涪陵荔枝街道办事处辖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将征收的资源税税款不上交入库等手段,先后多次私自挪用资源税款共计人民币1102400元,用于与他人合伙经营餐馆、炒股及购车、购物等。被告人肖洋于2008年6月4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审理中,肖洋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55500元和价值305000元的房屋一套。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肖洋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资源税征收工作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肖洋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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